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
作者: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6/11 15:30:26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他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五、有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六、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七、未成年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权利。
八、聋哑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九、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予以保密。
十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二、监督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
部门:朝阳市人民政府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7号
电话:0421-2623226
2、行政诉讼
部门:双塔区人民法院
地址: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65号
电话:0421-7279315